2026年1月23日 星期五

惡人先告狀


“清大 黃之浩”,不只有“法院認證斯文掃地黃之浩“!

雖然已經去過“地方法院(“清大 黃之浩”敗訴)”,“高等法院(“清大 黃之浩”缺席)”,也上過“警局做過筆錄(“清大 黃之浩”舉報妨礙自由,公然侮辱,違反社會秩序法,跟蹤騷擾,違反居住正義 )”,再加上“霸凌委員會”,今天再收到“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”。

事實上,“教育部”,“監察院”,“行政院”,就差“總統府”,通通收過檢舉李瑞光一案。

“清大 黃之浩”,堅持要讓他的論文抄襲學生通過資格考試,李瑞光身為主任,只有蓋章,沒有任何理由阻擋。

果然“法院認證,不只斯文掃地,還有一輩子抬不起頭來”!!

李瑞光針對“黃之浩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”回覆:

擇要說明: 

一、背景與爭議核心:
“清大 黃之浩”曾因包庇學生論文抄襲行為,經多個官方與司法機關(如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、學生申訴委員會、教育部訴願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)確認退學處分有效,屬合法行政處分。 

二、提告與敗訴情況 :
“清大 黃之浩”針對此事件向李瑞光提出刑事自訴(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自字第 7 號 案、台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981 號案),均已敗訴確定。 法院認定李瑞光依法行政,並無違法。 

三、行為模式與對他人影響 :
“清大 黃之浩”於事件期間,多次誣指李瑞光“騷擾家人”,但無具體事證。 

反之“清大 黃之浩”持續以手機側錄李瑞光及其妻子,造成李家人心理不安,具挑釁意味。 

過去三年中,“清大 黃之浩”多次提起刑、民事訴訟(求償 1000 萬元),並多次報警指控妨礙自由(未成案),濫用司法資源之虞。 

四、對言論自由與行政資源之影響: 
“清大 黃之浩”多次動輒提告、誣指,以刑責壓制他人言論,形成寒蟬效應。

對校內行政人員造成壓力與霸凌效果,實際上構成行政主管在履職過程中的「不法侵害」。 

五、關於“職務遭受不法侵害”之反駁:
“清大 黃之浩”主張其職場遭受霸凌、職務遭侵害,但實際上: 教學、研究、行政皆未受妨礙;  法院並未支持其說法,指控屬虛構。 

反過來,“清大 黃之浩”甚至招募未支薪的「法律志工」,被網友批評為不當與無恥行為。 

六、結論:
“清大 黃之浩”所謂「職務遭不法侵害」的主張,缺乏法律與事實根據;其行為反而對行政同仁構成不當壓力,且經法院判決確認其提告無據,可受公評、不為不實陳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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