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1月23日 星期五

清大 黃之浩


去過“地方法院(“清大 黃之浩”敗訴)”,“高等法院(“清大 黃之浩”缺席)”,也上過“警局做過筆錄(“清大 黃之浩”舉報妨礙自由,公然侮辱,違反社會秩序法,跟蹤騷擾,違反居住正義 )”,再加上“霸凌委員會”後,

現在出席“清大 黃之浩”爛訴會議,心態上,我已經豁然很多,還可以點歌給辛苦的委員們聽。

“清大 黃之浩”身為教授,本來應該是“匆匆容容,游刃有餘”,為什麼可以只因為包庇一個學生,搞成“匆匆忙忙,連滾帶爬”!!

後記: 

“清大 黃之浩”不只向本人提起刑事訴訟,民事訴訟,求償 1000 萬元賠償,還夥同學生“李澤華”向教育部提出補償,要求清華大學授予學生李澤華“榮譽博士”學位。

此外,“清大 黃之浩”夥同論文抄襲學生,也向教育部及監察院提出申訴,要求對本人提出懲戒 、政風調查及責任究明,並且多次到警察局立案,造成本人不勝其擾。 

身為學校行政主管,如果同仁有類似“清大 黃之浩”之行為發生:包庇論文抄襲,私自操作資格考,威脅行政⼈員,動輒對他⼈言論冠以刑責,敗壞學校與系所名譽,我 們該怎麼處置? 


如果可以的話,煩請委員們,提問“清大 黃之浩”下列問題,以釐清本人三年多來的困惑? 


 “清大 黃之浩”在法庭上作證:只有看過學生論文計畫書封面,見“李瑞光電⼦筆錄 (112. 自.7)114.2.26” 。

那為何“清大 黃之浩”在被通知學生論文抄襲後,依然強行為學生護航,甚至不惜賠上法院認證“斯文掃地”之行為?

沒有留言: